以下內容全文摘錄自:
關于征求《低效失效大氣污染治理設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(征求意見稿)》意見的函 (mee.gov.cn)
五、VOCs治理設施排查整治要求
(一)有機廢氣收集系統(tǒng)排查整治要求
1.排查檢查重點檢查有機廢氣是否“應收盡收”,高、低濃度有機廢氣是否進行分質收集;檢查風管是否存在破損,連接處是否存在泄漏;檢查是否采用密閉性好的風閥,是否可以在控制系統(tǒng)中實現(xiàn)遠程控制,電信號反饋是否正確。對于采用排氣罩收集的,重點檢查風罩和開口風速是否滿足規(guī)范要求,采用風速儀等設備進行現(xiàn)場抽測。采用車間整體換風的,重點檢查車間的負壓收集和開口(孔)部位關閉情況及通排風系統(tǒng)設計合理性。
2.治理要求
有機廢氣收集管道應合理布局,減少軟管和法蘭連接;軟管連接長度不宜過長,不應纏繞、彎折;廢氣收集管道無破損,不應存在感官可察覺泄漏,正壓管道應加強法蘭、軟管連接處的泄漏檢測。應急排口的閥門應處于常閉狀態(tài),鼓勵采用自動閥門,并由控制中心進行開關操作,保存閥門開啟狀態(tài)、開度等信號電子記錄;應急閥門不宜采用密閉效果不好的蝶閥等。采用車間整體換風收集的,車間廠房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保持封閉狀態(tài),除人員、車輛、設備、物料進出時,以及依法設立的排氣筒、通風口外,門窗及其他開口(孔)部位應隨時保持關閉,鼓勵使用雙層門、自動門;涉VOCs環(huán)節(jié)的生產(chǎn)車間應保持微負壓,鼓勵安裝負壓計。
(二)VOCs治理工藝及裝備排查整治要求
1.排查檢查重點
分析VOCs治理工藝(含停產(chǎn)和檢維修情況下)、預處理措施、處理能力是否與VOCs廢氣氣量、組分、排放特征等匹配。對治理設施進出口VOCs濃度進行監(jiān)測,評估廢氣濃度、處理效率是否達標。檢查吸附裝置中活性炭等吸附劑填充量是否符合規(guī)范要求,是否存在廢氣不經(jīng)過吸附劑的現(xiàn)象;檢查吸收裝置中吸收劑循環(huán)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。
2.治理要求
淘汰采用單一低溫等離子、光氧化、光催化、非水溶性VOCs廢氣采用單一水噴淋吸收及上述技術的組合工藝(除異味治理外)。對于中高濃度有組織廢氣,根據(jù)廢氣中有機物的回收價值和處理費用進行經(jīng)濟核算,優(yōu)先選用回收工藝。成分復雜、不具回收價值的,應采用燃燒等銷毀工藝進行治理。鼓勵采取減風增濃等措施,減少廢氣產(chǎn)生量,提高廢氣污染物濃度。
采用燃燒工藝處理含鹵素有機廢氣時,應進行必要的預處理并開展凈化后煙氣的二噁英自行監(jiān)測。易反應、易聚合的有機物不宜采用吸附-脫附再生工藝。采用吸附工藝的,應對有機廢氣進行必要的降溫、除濕和除塵等預處理;根據(jù)廢氣處理量、污染物濃度以及吸附劑更換周期、動態(tài)吸附容量確定裝填量。治理設施的處理能力應根據(jù)滿負荷運行、非正常工況等多種情況下的最大廢氣產(chǎn)生量確定。
(三)VOCs治理設施運行維護排查整治要求
1.排查檢查重點
檢查治理設施是否同步運行;檢查是否設有非必要旁路,應急旁路是否有效管控;吸附劑、吸收劑、催化劑、蓄熱體、過濾棉等治理設施耗材是否定期更換,廢過濾棉、廢催化劑、廢吸附劑、廢吸收劑、廢有機溶劑等是否及時處置;現(xiàn)場根據(jù)風量、治理設施的有效作用體積測算有機廢氣在治理設施中的停留時間,是否符合設計規(guī)范的要求。檢查燃燒設施的運行溫度是否在設計值范圍內,是否具有助燃燃料的管道等。對于采用將有機廢氣引入高溫爐、窯進行焚燒的,檢查有機廢氣是否作為燃料氣通過火嘴或助燃空氣引入火焰區(qū),是否同步運行,是否存在旁路系統(tǒng)。檢查吸附設施吸附劑是否存在破損以及是否及時更換,吸附床是否存在積水、積灰、堵塞等現(xiàn)象。檢查冷凝溫度是否在設計值的范圍內,檢查一定時期內回收液體量的變化情況;檢查吸收循環(huán)泵是否正常開啟,吸收劑是否按時、足量更換。
2.治理要求
治理設施較生產(chǎn)設備“先啟后停”,廢氣收集系統(tǒng)、處理設備等發(fā)生故障或檢修時,對應的生產(chǎn)工藝設備可以立即停止的應停止運行,不能立即停止的應安裝備用治理設施。除安全考慮和特殊工藝要求外,禁止開啟稀釋口、稀釋風機。應取消非必要旁路,因保障安全生產(chǎn)確需保留的應急類旁路應通過安裝自動監(jiān)測設備、流量計等方式加強監(jiān)管,并保存歷史記錄;工業(yè)涂裝、包裝印刷等溶劑使用類行業(yè)生產(chǎn)車間原則上不設置應急旁路。
直燃式廢氣焚燒爐(TO)、蓄熱式熱力焚燒爐(RTO)、采用高溫爐(窯)處理有機廢氣的,廢氣在燃燒裝置的停留時間不少于0.75s,正常運行時燃燒溫度不低于760℃;催化燃燒爐(CO)和蓄熱式催化焚燒爐(RCO)等燃燒溫度一般不低于300℃。進入VOCs燃燒(焚燒、氧化)設備的廢氣需要補充空氣進行燃燒、氧化反應的,排氣筒中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換算為基準含氧量為3%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。利用鍋爐、工業(yè)爐窯、固廢焚燒爐焚燒處理有機廢氣的,煙氣基準含氧量按其排放標準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進入VOCs燃燒(焚燒、氧化)設備中廢氣含氧量可滿足自身燃燒、氧化反應需要,不需另外補充空氣的(燃燒器需要補充空氣助燃的除外),以實測質量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(jù),但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得高于裝置進口廢氣含氧量。
對于采用一次性吸附工藝的,吸附劑不宜采用蜂窩活性炭,并應按設計要求定期更換,更換下來的吸附劑應封閉保存;對于采用吸附-脫附再生工藝的,應定期脫附,并進行回收或銷毀處理。定期查看催化劑、蓄熱體壓差,對堵塞部件及時維護。采用冷凝工藝的,不凝尾氣的溫度應低于尾氣中污染物的液化溫度,對于油氣回收,冷凝溫度一般應控制在-75℃以下。采用吸收工藝的,吸收劑宜選擇低揮發(fā)性或者不揮發(fā)、對廢氣中有機組分具有高吸收能力的介質。
對于VOCs治理產(chǎn)生的廢吸附劑、廢催化劑、廢吸收劑等耗材,以及含VOCs廢料、渣、液等,應密閉儲存,并及時清運處置;鼓勵儲存庫設置VOCs廢氣收集和治理設。
來源: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部門